| 郑重提醒“开瓶费合法化”“明文规定”是误读 | 字体[大 中 小] 颜色[蓝 绿 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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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随笔小记 |
创建于:2008-01-02 |
被查看:352次 | 来源: 未名交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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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提醒“开瓶费合法化”“明文规定”是误读 近来有媒体报道,由商务部发布、将于今年12月1日实施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明文规定“包间费、最低消费、开瓶费等将在餐馆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不少人将此普遍解读为“只要餐馆予以明示,就可以合理合法地向顾客收取开瓶费了”(据8月11日《广州日报》报道)。 然而,笔者却要郑重提醒,不少人误解误读了这部行业规范。笔者认真仔细地查阅了这部行业规范的原文,发现它并没有如某些媒体所称的那样“明文规定”了“包间费、最低消费、开瓶费等将在餐馆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这样的话,而只是在“规章制度”一节中,要求餐饮企业 “须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销售的食品应当明码标价,并严格按照标价执行,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这就是被某些媒体和餐饮从业者误读为有关方面“默许”开瓶费存在的原始条文。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虽然该规范中并没有一句允许开瓶费存在的话,而由该规范的内在逻辑能否推导出“开瓶费合法”的结论呢?笔者认为,这是不能的。首先,这部餐饮业的经营规范实质上是一个行业标准,换句话说,就是从事餐饮营业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和基本标准,如果不达到这个要求和标准,就不能从事餐饮经营。因此,这个标准主要规范餐饮企业的基本要求,如证照齐全、人员合格、场地设施设备达标、规章制度健全、卫生安全符合要求等方面,只要这些基本方面都符合要求了,就意味着餐饮企业合格了,可以开张营业了。至于企业是否收取开瓶费以及收取开瓶费是否合法,并不是行业规范所应承担的任务,也不是它应当调整的对象。它只解决收费的形式问题,而不解决收费内容是否合法的问题。 事实上,从这部规范的具体规定来看,它也只要求餐饮企业将供应品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进行明示,而没有采用列举的方式把餐饮企业有权收费的项目范围和名称一一列举出来,因为这是不需要由它来进行规范的,甚至也是它无权规范的事项。道理很简单。明示是一回事,但明示的内容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效,则是另一回事。比如说,《价格法》要求商家对任何商品都要明码标价,但商家标明的价格是否存在暴利和欺诈,则要由其他的条款或法律法规予以认定。所以,你不能认为法律要求商家明示的事项,只要商家按要求明示了,这一事项便合法了。不是这样的。就拿餐馆来说,某餐馆非法经营国家保护动物,你能说这个餐馆明码标价了,也就是说它“明示”了,它的行为就合法了吗?同理,开瓶费即使明示了,也并不意味着它就合法了。 总之,要判断开瓶费是否合法,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主要看它是否属于霸王条款,是否尊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来源: 未名交友 http://www.JiaoYou8.c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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